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0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0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0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0号
当事人秦*娟,女,1973年9月1日出生,45岁,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住址:沂水县沂水镇长安中路*号,现在沂水县崔家镇大辉泉村经营服装加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30901****,联系电话:138****1970
2018年5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秦*娟在位于沂水县崔家峪镇大辉泉村经营服装加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服装加工。为查明事实,经报局长批准后于当日立案,由秦照栋、牛纪刚、张培珍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秦*娟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18年1月20日同大辉泉村委签订合同,等一切忙完就绪到3月20日才正式开始营业。经营期间利用了租赁的500平方米车间作为加工场所,安装了30台缝纫机,10个工作台案,招收24名工人从事服装加工,于2018年5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被我局立案查处时,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共加工成品服装4000件,每个挣加工费0.30元人民币,从中获取利润人民币1200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实了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案源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秦冰娟在位于沂水县崔家峪镇大辉泉村正在从事服装加工,现场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我局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账本账册、身份证复印件并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秦冰娟的主体身份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秦冰娟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于2018年1月20日同大辉泉村委签订合同,等一切忙完就绪到3月20日才正式开始营业。经营期间利用了租赁的500平方米车间作为加工场所,安装了30台缝纫机,10个工作台案,招收24名工人从事服装加工,于2018年5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被我局立案查处时,经我局查实当事人共加工成品服装4000件,每个挣加工费0.30元人民币,从中获取利润人民币1200元,及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设立账册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出具的利润核算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始经营服装加工至截止被我局查获时的利润情况。
本局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秦*娟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