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1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1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1号
当事人: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网上销售: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薯类食品、蜜饯、水果制品。
2018年3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为固定证据,在龙家圈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内对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销售的桑椹山楂条网页宣传内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在天猫店铺销售的桑葚山楂条宣传内容标注:“朱小二桑椹山楂条300g*2袋天然桑椹干糕片卷球果丹皮果脯纯零食、桑椹味道的无添加山楂条食品口味:桑葚味、山楂+桑椹=健康CP、强心、jiang血脂、jiang血压、助消化、改S皮肤、促J消化、增Q免疫力、营养丰富。”等内容。2018年3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室里对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销售的桑葚山楂条宣传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天猫店铺销售的桑葚山楂条宣传内容标注:“朱小二桑椹山楂条300g*2袋天然桑椹干糕片卷球果丹皮果脯纯零食、桑椹味道的无添加山楂条食品口味:桑葚味、山楂+桑椹=健康CP。”等内容。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2月02日,在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工业园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份在天猫销售桑葚山楂条,并宣传如下内容:“朱小二桑椹山楂条300g*2袋天然桑椹干糕片卷球果丹皮果脯纯零食、桑椹味道的无添加山楂条食品口味:桑葚味、山楂+桑椹=健康CP、强心、jiang血脂、jiang血压、助消化、改S皮肤、促J消化、增Q免疫力、营养丰富。”等内容。2018年3月27日中午,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在天猫上销售的桑椹山楂条网页宣传内容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于2018年3月27日中午对网页宣传内容进行了修改。2018年3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在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在天猫销售的桑椹山楂条网页截图取证。截图标注的宣传内容为:“朱小二桑椹山楂条300g*2袋天然桑椹干糕片卷球果丹皮果脯纯零食、桑椹味道的无添加山楂条食品口味:桑葚味、山楂+桑椹=健康CP。“等内容。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桑葚山楂条是委托临朐神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桑椹山楂条的广告是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并发布的,与天猫没有签订广告协议。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共推广十款产品,推广费用为50772.03元。该费用为推广费,不是天猫收取的广告费,按照十款推广产品的总点击率计算,无法单独计算桑椹山楂条的推广费用。截止2018年3月27日,临沂朱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桑葚山楂条的销售额为5235.1元。
我局于2018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