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3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11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63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63号
李*军;男;49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282719640616****;住所:沂水县杨庄镇四官庄村*号;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9****0547。
2018年03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的投诉,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沂水县杨庄镇四官庄村李*军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存放有外包装袋上标注有:净含量:规格为50KG /袋,制袋日期:2018年,“CUCC”®中联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内容的水泥430袋。当事人李富军的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2018年3月9日立案,由张金海、刘中正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2018年3月8日当事人在即没有供货方的联系方式、也没看清楚该供货方的车牌,更没有供货方的发票,无法证明谁给供货的情况下擅自购进外包装袋上标注有:规格为50KG /袋,制袋日期:2018年,“CUCC”®中联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字样的水泥430袋,当事人以425元/吨的价格购进,又以430元/吨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被我局依法查获止,当事人一直尚未销售,尚未销售的430袋水泥,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9137.50元。
另查明,“CUCC”字母商标,系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19类水泥等商品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295060号。“CUCC”®中联牌复合硅酸盐水泥是由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请求书1份,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四张,证实了当事人销售 “CUCC”®中联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各1份,证实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中联“CUCC”®复合硅酸盐水泥的进货发票或清单、李富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李富军销售的中联“CUCC”®复合硅酸盐水泥合法来源的证据并接受询问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信息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郝德金为受委托人的事实;
证据六、对受委托人郝德金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所进水泥的数量、品牌和没有销售以及所购进不知情水泥的事实;
证据七、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第3295060号商标注册证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实了“CUCC”字母商标,系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水泥等商品上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八、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份20页、证明了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日照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中联牌“CUCC”注册商标水泥的事实。
证据九、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李富军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未能提供出供货方的相关商品信息,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建议对当事人在“较轻”违法行为档次中,从重处罚、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外包装袋上标注有:规格为50kg /袋,“CUCC”®商标字样的中联牌水泥430袋;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