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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9号(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4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6-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6-07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9号(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49号

临沂润达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698083847X

法定代表人:高洪雷

地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快堡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4月12日对你单位出水口进行取样,经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最高85mg/L,氨氮最高44.2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污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沂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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