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9号(沂水逢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59号(沂水逢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59号
沂水逢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DCP316
法定代表人:朱先标
地 址:沂水县高桥镇富泉官庄村东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至6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委托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所经营的料场厂界恶臭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最高值为22,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