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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33号(沂水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1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19-04-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19-04-30
标       题: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33号(沂水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33号

沂水志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NYHFC9R

法定代表人:杜以忠

地 址:沂水县院东头镇前石门村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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