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0号(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19-000013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8 | ||
标 题: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环罚字〔2019〕第40号(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环罚字〔2019〕第40号
山东威普斯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9932060E
法定代表人:刘继松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西南350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7日至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减少除尘器清理口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沂水县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沂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