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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29号 (临沂业隆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5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5-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05-26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29号 (临沂业隆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29

山东敏德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91P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址: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21414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项目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部分)、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表、近3个月职工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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