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32号 (山东明沃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6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5-26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32号 (山东明沃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32号
山东明沃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815
法定代表人:田超
地 址:沂水县龙家圈乡前马荒村(龙家圈乡工业园)
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