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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8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8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6-2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6-22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48号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48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79T

法定代表人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庐山化工项目集中区

2021424日至425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学品生产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防渗工艺说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执法视频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序号17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从轻处罚20%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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