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0-1号 (沂水顺安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9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0-1号 (沂水顺安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0-1号
沂水顺安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GF2G
法定代表人:张学强
地 址:沂水县马站镇贾家官庄村
2021年4月29日至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