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9号 (沂水县锦隆制鞋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1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9号 (沂水县锦隆制鞋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9号
沂水县锦隆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A3L
法定代表人:田倩倩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南王庄村
2021年6月8日至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对此提出减轻罚款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单位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减轻罚款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87,500元(大写: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