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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4号 (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09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7-07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54号 (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54

山东龙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P985

法定代表人杨洪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机械电子产业园

2021525202161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525日委托山东国评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环3-FQP00590、环2-FQP00402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检测,显示烟度值分别为1.22m-12.40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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