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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67号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2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18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67号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67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9P

法定代表人高俊成

址:沂水县第二工业园(沂水县许家湖镇)

2021628日至2021715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多维花生坚果涂抹酱项目。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投资评估报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提供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审批情况的函》、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提供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审批情况的复函》、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要求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1,851(大写:柒万壹仟捌佰伍拾壹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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