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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1-1号 (山东首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5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1-1号 (山东首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1-1

山东首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8346

法定代表人:杨延安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

2021611日至6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15万件锻造件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720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及听证会提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会提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不足,我局不予采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520,000(大写:伍拾贰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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