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67号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2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67号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67号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9P
法定代表人:高俊成
地 址:沂水县第二工业园(沂水县许家湖镇)
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多维花生坚果涂抹酱项目。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投资评估报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提供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审批情况的函》、沂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提供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审批情况的复函》、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1,851元整(大写:柒万壹仟捌佰伍拾壹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