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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6号 (沂水裕华牧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5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6号 (沂水裕华牧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6

沂水裕华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G3N

法定代表人:谢荣敦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石牛峪村

2021716日至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照片、临沂市沂水县环境监控中心沂环(监)字2021年第YS014号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500(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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