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2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897
法定代表人:马宏基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光氧灯管大量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验收文件复印件(部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沂水)责改字〔2021〕86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