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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2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8-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8-18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70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897

法定代表人马宏基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21712日至2021716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光氧灯管大量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验收文件复印件(部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沂水)责改字202186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执法视频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免罚款的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0%,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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