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9号 (沂水县国华印刷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5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09-26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9号 (沂水县国华印刷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79号
沂水县国华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W6T
投资人:张祥华
地 址:沂城街道双龙社区前龙家庄村西
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台编号3-FQP01594、3-FQP01409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进行检测,显示烟度值为1.32m-1、1.09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限值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