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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1号 (山东平湖港湾休闲渔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6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26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1号 (山东平湖港湾休闲渔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0-1

山东平湖港湾休闲渔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BT34

法定代表人:王长余

址:沂水县沂城街道西古城村

2021712日至7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渔业养殖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渔业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整改,已停止养殖生产,并联系环评材料编制单位完善手续,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渔业养殖项目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从轻处罚20%,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0(大写:伍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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