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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2号 (焦作升)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6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9-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09-26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2号 (焦作升)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1-2

焦作升: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0032

住址: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和睦巷**

2021713日至8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沂水传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原山东富众渔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渔业养殖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项目主管负责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水产养殖场地转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及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经审核,你公司积极整改,整改后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经绿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20%,处行政罚款103,749(大写:壹拾万叁仟柒佰肆拾玖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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