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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91号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7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91号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91号

沂水县光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216

投资人:张海松 地址:沂水县龙家圈镇龙港路**路

2021年7月12日至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7月12日委托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6#、8#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73、0.99;三次油气排放浓度分别为231g/m³,208g/m³、238g/m³。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限值范围和检出限(1.0≤气液比≤1.2、油气排放浓度检出限0.07mg/m³)。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山东信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Z2021012332)、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测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0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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