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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6号 (沂水县华丰粮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7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3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3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86号 (沂水县华丰粮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86

沂水县华丰粮油有限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067

负责人刘书洪            地址:沂水县高桥镇**号

20217月12日至819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712日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7#8#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590.28,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限值要求(1.0≤气液比≤1.2)。

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气液比检测记录表、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91)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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