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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2号 (山东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2号 (山东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2

山东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60G

法定代表人鞠国梁    地址:沂水县富官庄上庄村

20218月27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子),未采取完全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1)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1,25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伍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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