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6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6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6号
山东吉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8X4
法定代表人:吴中国
地 址:沂城街道办事处城北工业园区姚家官庄村北
2021年8月16日至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视频光盘、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临环发〔2021〕10号)、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请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75,000元,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10,000元;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885,000元(大写:捌拾捌万伍仟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