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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5号 (沂水县进兴钠长石石材加工​厂)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1-10-15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5号 (沂水县进兴钠长石石材加工​厂)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1105

沂水县进兴钠长石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B41W

经营者韩明刚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沙沟镇西坪村

20218月30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机制砂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执法视频、钾钠石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14)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建设项目管理序号1、序号8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机制砂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00;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共计人民币201,000(大写:贰拾万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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