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7号 (沂水县德友肉鸡养殖场)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1-000019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7号 (沂水县德友肉鸡养殖场)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1〕107号
沂水县德友肉鸡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J84L
经营者:孙代霞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大孙家马庄村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执法光盘、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沂水)罚告字〔2021〕1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