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8号 (刘建宝)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5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8-1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8号 (刘建宝)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48号
刘建宝: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9156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镇石匣村91号
2020年7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从事石子加工项目,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事实有:县长批示阅办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