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50号 (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6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8-25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50号 (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50号
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8X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地址:沂水县南一环路c01022号1号楼
2020年7月10日至7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10日委托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一台叉车尾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排气污染物烟度测试值为1.26m-1,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0.80m-1)。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照片、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