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6号 (山东盛源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0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22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6号 (山东盛源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6号
山东盛源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48B
法定代表人:吴晓雨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区腾飞路以南丰泰路以东
2020年4月22日至5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委托山东国评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最高30,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厂界标准限值(无量纲20)。
以上事实有:山东山东国评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你公司对此提出免于处罚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免于处罚申请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