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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66号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8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9-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09-24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66号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66

青援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77B

法定代表人:徐厚民

址: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39

202072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洒水、清扫等措施,以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沂水县扬尘污染防治专班督促办理通知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光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第七十条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28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生产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洒水、清扫等措施,以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2、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行为罚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罚款共计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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