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69号 (沂水金昊达选矿厂)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8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9-24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69号 (沂水金昊达选矿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69号
沂水金昊达选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3251
法定代表人:李庆德
地 址:沂水县崔家峪镇下常庄村
2020年8月12日至8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污染源专班转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