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9号 (山东博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0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26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9号 (山东博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9号
山东博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J
法定代表人:郝光宾
地址: 沂水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项目区精细化工园区
2020年6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上事实有:省厅执法局第10组临沂市检查情况明细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