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5号 (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沂水饲料分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20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0-29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5号 (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沂水饲料分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85号
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沂水饲料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933L
负责人:陈利君
地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许家湖村
2020年9月11日至9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以上事实有: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及现场检查视频光盘、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表及2020年6月工资核算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及验收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