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0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1-2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号
山东清沂山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D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地址:沂水县庐山中路C00561号1号楼
2019年11月7日至12月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焦炭加工装置排气筒(1#)进行检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折算均值为25mg/m³,超过《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限值要求规定的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