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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sthjjysfj/2020-000009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1-1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1-19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0号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100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4897

法定代表人:马宏基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20730日至1013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第三方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批复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八十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33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2、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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