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2号 (刘本友)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09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2号 (刘本友)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2号
刘本友:
公民身份号码:371323********8450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前马荒村
2020年8月20日至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装载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