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1号 (沂水铭洋机械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2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7-20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1号 (沂水铭洋机械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1号
沂水铭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791
法定代表人:闫华彬
地 址: 沂水县北城一路与锣鼓山中路交汇处西20米路北
2020年6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轿车曲轴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5月安装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轿车曲轴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轿车曲轴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轿车曲轴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为已超过2年追溯期,我局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轿车曲轴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