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2号 (邵明军)
索 引 号: | yishuixhjbhj2251442/2020-000012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07-20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2号 (邵明军)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32-2号
邵明军:
公民身份号码:370102********0338
单位名称:沂水铭洋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沂水县北城一路与锣鼓山中路交汇处西2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7791
2020年6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沂水铭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轿车曲轴项目即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单位的经理,负主要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项的要求,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