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9号 (孙珍娟)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0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9号 (孙珍娟)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09号
孙珍娟: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492X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大李家庄村
2020年8月27日至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网友微博正文截图、现场照片、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1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