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11号 (山东华科化工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0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1-24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11号 (山东华科化工有限公司)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11号
山东华科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933L
法定代表人:周红霞
地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化工项目区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烘干生产线;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烘房设备台账、出库单复印件、企业规模证明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危险废物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申请减免报告,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申请减免报告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请减免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烘干生产线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壹元;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壹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