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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15号 (亿利洁能科技(沂水)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2-02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2-02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15号 (亿利洁能科技(沂水)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115

亿利洁能科技(沂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531Q

法定代表人:孙

址: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

20201116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你公司对此提出免于处罚申请,我局组织人员对你公司的情况汇报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序号1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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