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28号 (齐修山)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2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28号 (齐修山)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28号
齐修山: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8138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西黄庄村335号
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沂水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