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0号 (张录营)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2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0号 (张录营)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0号
张录营:
公民身份号码:372827********8111
住 址:山东省沂水县黄山铺镇吕家庄村44号
2020年9月30日至10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机制砂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对此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组织人员对你的陈述申辩书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序号8的要求,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机制砂加工项目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