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2号 (沂水县兴鹏蔬菜加工厂)
索 引 号: |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2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
标 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2号 (沂水县兴鹏蔬菜加工厂)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2号
沂水县兴鹏蔬菜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899Q
经营者:彭作峰
地 址:沂水县院东头镇扈山店村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以上事实有:环境信访办理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视频光盘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4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