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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3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yishuisthjjysfj/2020-000012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分局 发布日期: 2020-12-1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20-12-11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字〔2020〕133号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沂水)罚2020133

山东绿洲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69XJ

法定代表人孙代霞

址:沂水县许家湖镇阳早村

20201113日至1130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出栏9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外溢造成环境污染。以上事实有:环境信访办理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规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序号1、通用裁量表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年出栏90万只肉鸡养殖项目行为罚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处置外溢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罚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玖拾玖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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