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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5-000004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1-3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2025-01-30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公告

当事人:沂水县昶昱骨粉加工厂等148家市场主体(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沂水县鼎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71家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于2024年1216在沂水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并在本局公告栏张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局提出申辩、陈述,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罚〔2024XY73-220号)(见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沂水县珠江路117号

联系电话:0539-2275375、2275067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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