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47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94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8〕47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处字〔2018〕47号
当事人:陈*;男;50岁;身份证件:372827************;住所:沂水县龙家圈镇龙港路*号;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5****2898,系个体工商户。
2018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临沂12345承办单称:有市民投诉称沂水县高庄镇驻地的大福源服装超市、金鹰购物中心和鑫鑫鞋店,销售大量高仿服装和鞋,要求相关部门协调尽快给予落实查处,请求予以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于2018年3月20日依法对举报的鑫鑫鞋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标注“adibora”、“adibas”、“adidas”、“NIKA”、“NIKE”等品牌的运动鞋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为查明事实,我局于3月13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现已查明:当事人陈*于2010年3月份从临沂批发市场购进的耐克系列运动鞋,又于2016年2月份从临沂批发市场购进的阿迪达斯系列运动鞋,由于时间长了,当事人想不清具体进货量和进货价格。耐克系列运动鞋第一种鞋舌上标注了“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鞋内底标注了“RUNNING”,鞋外两侧标注了“耐克商标图案”,鞋挂牌上标注了“耐克商标图案 ”等内容;第二种鞋舌上无标识,鞋内底标注了“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鞋外两侧标注了“耐克商标图案”,鞋挂牌上标注了“耐克商标图案®”等内容;第三种鞋外两侧标注了“耐克商标图案”等内容;第四种鞋面上标注了“SIMEIGAO SMOAO及米字旗图案”,鞋内底标注了“小顽童及拼音字母”,鞋后跟外标注了“NIKA及耐克商标近似图案”等内容。
阿迪达斯系列的运动鞋第一种鞋舌上标注了“Yuta FASHIOH及三条纹近似图案”,鞋内底标注了“Jinjiangyuta FASHIOH SPORT”,鞋外侧标注了“adibas”等内容;第二种鞋舌上标注了“adibora及四条纹图案”,鞋内底标注了“adibora及四条纹图案”,鞋外侧标注了“adibora”等内容;第三种鞋舌上标注了“adibos及三条纹图案”,鞋内底标注了“MAOCHANG及图案”等内容;第四种鞋舌上标注了“三叶草注册商标图案+adidas®”,鞋内底标注了“三叶草商标图案+adidas”,鞋外两侧标注了“三叶草商标图案+adidas”等内容;第五种鞋后跟外标注了“SPORT及四叶草商标图案”内容;第六种鞋后跟外标注了“abibas”内容。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时,未查验供货商的有关情况,也未索要进货单据。截至2018年3月20日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单据和经营帐册,经营情况无法查清,涉案货值无法计算。尚未销售的“adibas”童鞋1双、“adibora”运动鞋2双、“adibas”运动鞋2双、“adibos”运动鞋1双、“adidas”运动鞋2双、“NIKE”运动鞋9双、“耐克图案商标”运动鞋1双、“NIKA”童鞋1双、“NIKE 卡西猫”童鞋1双、“SPORT及四叶草商标图案”童鞋2双被我局依法扣押。
另查明,“adidas”、“三叶草图案”商标都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3336263、G836756,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
2018年4月2日,我局委托“adidas”商标的商标持有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的2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上述产品系假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标注“adibas”、“adibora”、“adibas”、“adibos”、“SPORT及四叶草商标图案”的运动鞋上的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adidas”、“三叶草图案”注册商标相近似,可以认定被扣押的上述标识的8双鞋系仿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4516216、4581865,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
2018年4月9日,我局委托“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的商标持有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委托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的10双“耐克”牌运动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上述产品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标注“NIKA”、“NIKE 卡西猫”的童鞋上的标识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持有的“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可以认定被扣押的上述标识的2双鞋系仿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证据一,现场笔录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注“adibora”、“adibas”、“adidas”、“NIKA”、“NIKE”等品牌的运动鞋的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耐克牌运动鞋上标注了“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 、“NIKA”等内容及“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上标注“adibora”、“adibas”、“adidas”等内容和有关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证据五,“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证书复印件12份。证明“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商标属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六,“adidas”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三叶草图案”商标注册表1份及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adidas”、“三叶草图案”商标属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
证据七,委托鉴定书一份及微信截图六页,证明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耐克牌运动鞋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八,委托鉴定书一份及QQ信箱截图四页,证明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阿迪达斯牌运动鞋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九,鉴别报告书及快递运单流程各二份,证明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扣押的耐克、阿迪达斯牌运动鞋分别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十,现场照片3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耐克牌运动鞋上标注了“NIKE及耐克商标图案”、“NIKA”及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上标注了“adibas”、“adibora”、“adibas”、“adibos”、“SPORT及四叶草商标图案”等内容及销售价格(标牌)的事实;
证据十一,询问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有关事项审批表各2份,证明我局扣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耐克、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的有关事实;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二百零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耐克牌运动鞋12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0双(详见财物清单第0000601号所列编号为02、03、04、05、06、07、08、09、10、11项财物);
二、罚款4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