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yishuixcsglxzzfj/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文类型: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3-29 | |
| 标 题: | 城市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禁用条件 |
| 1 | 无照经营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2、造成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污损的;3、未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的;4、违法行为发生三次以上的;5、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 2 | 占道经营 | 占道经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2、造成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污损的;3、未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的;4、违法行为发生三次以上的;5、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 3 | 店外经营 |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 | 第十六条遵守商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第4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2、造成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污损的;3、未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的;4、违法行为发生三次以上的;5、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 4 | 城镇容貌类 |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2、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 5 | 城镇容貌类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有碍城镇容貌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6 | 城镇容貌类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7 | 城镇容貌类 | 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规定。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审批的位置、规格、材质、期限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8 | 城镇容貌类 | 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一个门店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门店招牌,用于标明名称、标识。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9 | 城镇容貌类 | 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裁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的,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 |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2、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 10 | 城镇容貌类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11 |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6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12 | 城镇容貌类 | 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13 | 对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 14 | 环境卫生 |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 第十二条遵守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 | 《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1、违法行为发生两次以上的;2、不服从执法管理的。 |
注: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执法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