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用户中心 | 注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2025)

索  引  号: yishuixhjbhj2251442/2025-000001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2-1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有效中 成文日期:
标       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2025)
附件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权责清单目录(修订)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700000116002 行政许可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订)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9月通过,20181月修正)第八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700000116007 行政许可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月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1月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3.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2月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4.
【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15号)自20197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2月修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700000116008 行政许可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
【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5.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月修订)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8.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9月通过,201811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9.
【部委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
【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11月通过,2018年修改)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干预、限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二)未对规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三)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四)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3700000116015 行政许可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1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市(市县同权) 省级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贮存危险废物延长期限许可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3700000116018 行政许可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4.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查处。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3700000716003 行政确认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30日通过)第三十五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进行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实施认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3700000716004 行政确认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组织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3700000816005 行政奖励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三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3.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12月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5.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2005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6.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8.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
【部委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3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
及时制定并公开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举报方式、举报材料、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内容。
2.制定举报奖励工作程序,实施奖励。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8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三)未按照要求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暂停审批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照要求落实督办、督察整改意见的;(七)未按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区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700001016011 其他权力 1.【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
【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11月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1.【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3700001016013 其他权力 1.【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04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3.
【法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201812月修正)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九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3700001016014 其他权力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
【部委规章】《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853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实施备案程序。
2.依法实施备案程序。
3.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3700001016015 其他权力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实施备案程序。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估备案 3700001016016 其他权力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第六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六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六十二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六十三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第六十四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六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六条: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送报告、方案等。
2.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1.【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七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3700001016018 其他权力 1.【行政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实施备案程序。
1.【行政规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11日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3700001016021 其他权力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  2016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3.
【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8月通过,201711月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行政法规】《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
【部委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3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n(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部委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第十六条: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3700001016028 其他权力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 3700001016029 其他权力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申报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申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申报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月通过,201611月修正)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登记 3700001016031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null》(20115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十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登记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登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5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三)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四)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的;(五)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六)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全市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 3700001016032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作出限制性规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81月修改)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3700001016033 其他权力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四章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改)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
【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176月修订)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
【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5.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月修订)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6.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7.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十七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
【部委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81月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物总量的受理、确认或初审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三)未按照要求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暂停审批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照要求落实督办、督察整改意见的;(七)未按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72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处置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批准 370000101603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4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第四十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申请书;(二)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三)接收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接收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利用或者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利用或者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接收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材料;出区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接收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章。;第四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出区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区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1年。;第四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出区时须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或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的有关制度。
2.
【部委文件】《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署加发〔2009172号)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受理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出区处置的决定,批准文件有效期一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进行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已审核的单位涉及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产生、存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3700001016035 其他权力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省级制定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2.负责县级处理处罚的信息录入、异议复核、案件核销等。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700001016038 其他权力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措施落实等 直接实施责任:
1.
编制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
2.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 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 3700001016040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4月国务院令第573, 20183月修正)第十七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第十九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二、(一)HCFCs及其混合物的销售企业应当办理销售备案。销售企业包括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进出口商。持有H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自动获得销售备案。年度HCFCs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HCFCs销售企业在我部办理销售备案;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销售备案。(二)使用HCFCs作为原料用途的企业,应按照实际需求量在我部办理使用备案,备案量不得超过经地方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装置能力。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应在本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使用备案。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151059号法制办备案号:SDPR-2015-0260004)二、省环保厅受理范围与要求(一)受理范围1.环境保护部受理的各类生产、使用、销售企业,需同时在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3700002016005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2.
【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3.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4月通过)第四十条: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4.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10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发布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直接实施责任:
1.
发布全县空气和水等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7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6007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4月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第六十二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组织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
组织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月通过,2019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8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3700002016008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
2.null】《null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4.
【部委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7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7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5.
【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2016—2020年)》的通知》(20163月环宣教[2016]38号)打造环保公益活动品牌。充分发挥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大环保纪念日独特的平台作用,精心策划,组织全国联动的大型宣传活动,形成宣传冲击力。
开展本行政区域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六五环境日期间,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制作推广宣传产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治理,以实际行动减少资源消耗和资源污染排放,自觉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推行清洁生产 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 3700002016009 公共服务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月通过,20122月修正)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明确服务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月通过,2012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3700002016010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六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
【部委规章】《环境信访办法》(20066月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负责本县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向社会公布县级环境污染举报方式。
2.依法受理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3.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4.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1811月修订)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三)未按照要求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暂停审批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照要求落实督办、督察整改意见的;(七)未按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3700002016011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2020年)>的通知》(环宣教[2016]38号)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程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搭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平台。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2.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421号)四、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环境监测、监察等现场,通过专业人员讲解、展示、互动等方式,普及环境科普知识,让公众直观了解和参与环境监测、监察和管理过程,向社会各界展示山东环保的先进理念、科学方法、工作成效和职业精神,引导公众理性、成熟地参与环保工作,使活动成为政府与公众面对面、心贴心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桥梁。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